这是我经手过最让人惋惜的一个案子。 客户王姐持有一家公司20%的股权。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她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依法取得了回购请求权。 成都和西宁的跟公司谈不拢回购的股东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然后她开始跟公司谈判。谈了两个月没谈拢,又找律师发函。律师函来来回回又折腾了一个月。等她准备起诉的时候,距离股东会决议作出已经过了95天。 我看完材料告诉她:已经过了90天的起诉期限,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了。 她愣住了:“我一直在跟公司协商啊,协商的时间不算吗?” “不算。法律只给了60天协商期。60天谈不拢,就应该立刻起诉。协商不是无限期的。”

一、法条的精确解读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开来看,两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60天协商期 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60天内,股东和公司可以自由协商回购价格和条件。 注意:这60天是”协商的机会”,不是”必须协商满60天”。第10天就谈崩了?不需要等到第60天,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个时间段:90天起诉期限 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90天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点:90天是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是从协商破裂之日起算。 什么意思呢?如果你花了60天协商,谈崩后只剩30天来准备起诉。花了70天协商(已经超过60天协商期了),只剩20天。 花了95天?对不起,过了90天起诉期限,起诉权没了。

二、90天是什么性质?——除斥期间

法律上叫”除斥期间”。 跟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过了,你还有起诉权,只是对方可以主张时效抗辩。除斥期间过了,实体权利直接消灭——连起诉的资格都没了。 这意味着: - 过了90天,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公司直接拿”超过期限”来抗辩 - 你连进入实体审理的机会都没有 非常严厉。

三、起算点怎么确定?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这个起算点看着明确,实务中其实有不少争议。 情形一:你参加了股东会并投了反对票 起算点 = 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当天。 最清晰的情况。你参会了,投了反对票,决议当天作出,90天从第二天开始算。 情形二:你没参加股东会 没参会,但事后得知决议内容并明确提出反对——起算点怎么算? 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管你知不知道。另一种认为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内容之日起算。 安全做法:别等。一旦得知有相关决议且你反对,立刻书面提出异议并启动协商。 情形三:决议没开股东会,而是书面传签 有些公司不召开正式股东会,让股东在决议上签字传签。此时”决议作出之日”应以最后一个股东签字之日为准(如果有法定人数要求的话),或者以决议实际生效之日为准。 情形四:适用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的情形 第3款没提”决议”——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小股东利益,不一定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实现。那90天的起算点怎么算? 这个问题目前法律没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种合理的主张是:从小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这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建议:走第3款路径的话,尽早咨询律师确定起算点,别拖。

四、协商期间该怎么用?

60天协商期非常宝贵。用好这60天,可能帮你省去漫长的诉讼。 协商策略: 第一步(第1-7天):发函要求回购 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立刻向公司发出书面回购请求函。载明:你是反对票股东,依据第89条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并提议协商。 第二步(第7-30天):谈判 跟公司就回购价格进行实质性谈判。建议聘请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做初步评估,作为谈判基准。 第三步(第30-45天):评估 谈判僵住了?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既能作为谈判依据,也能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第四步(第45-60天):最后通牒 发函给公司,提出最后报价和截止日期。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接受,明确表示将提起诉讼。 第五步(第60-90天):准备起诉材料 即使协商还在继续,第60天之后也要开始准备起诉材料。协商成功了?撤回就行。协商破裂了?第一时间立案。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我在跟公司协商,90天可以暂停” 不能。协商不会暂停90天的倒计时。只有协商达成协议,回购权才通过协议实现。没签协议,90天一直在走。 误区二:“我发了律师函,算是主张了权利” 发函不等于起诉。发函是协商行为,不是诉讼行为。只有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被受理,才算行使了起诉权。 误区三:“公司口头答应回购,不用着急起诉” 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没签书面协议,公司随时可以反悔。口头答应不会延长你的90天期限。 误区四:“决议有瑕疵,我可以先确认决议无效再行使回购权” 理论上可以,但实操风险很大。确认决议无效需要另案诉讼,时间可能很长。等你确认完决议效力,90天早过了。 建议:即使你认为决议有瑕疵,也先在90天内提起回购诉讼,同时主张决议效力问题。两条腿走路,别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六、王姐的案子后来怎么样了?

很遗憾,王姐的案子最终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法院以超过90天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后来我们换了策略:不再主张第89条第1款的法定回购,而是依据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另行提起诉讼。因为第3款的起算点不以股东会决议为准,而是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准。虽然难度更大,但至少绕过了90天的障碍。 这个教训深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你在成都或西宁,是跟公司谈不拢回购的股东,需要股权回购诉讼方面的帮助,可以联系王海宁律师咨询。

王律师说

60天协商、90天起诉——这是公司法给异议股东的时间窗口,一道都不能错过。很多人觉得”先谈谈看,谈不拢再说”,结果谈着谈着期限就过了。我的建议是:决议一出,立刻启动;第30天没谈成,准备诉讼材料;第60天没签协议,立刻立案。宁可官司打到一半达成和解,也别因为过了期限连打官司的机会都没有。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王海宁律师(专业公司法律师,专注股权·合伙·合同·财税)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1款(异议股东回购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2款(60日协商+90日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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