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讲了技术股“在职才有”的条款设计。这篇说个更具体的难题:技术合伙人已经走了,他手里的股权怎么收回来?
回收股权不是一句话的事。能不能收回,取决于当初签了什么协议、有没有约定回收机制、那句约定合不合法。工具其实就三种,一个个看。
三种回收工具
工具一:按约定回购
当初的股东协议或股权激励协议里写明了回购条款——“技术合伙人离职的,公司有权以约定价格回购其全部未解锁股权”——那最好办,照约定执行。
回购价格通常分两档:
- 已解锁部分:按届时的公允评估价
- 未解锁部分:按原始价格(通常是零或极低价格)
工具二:定向减资
协议里没有回购条款,或者条款不够明确的,就走定向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退还技术合伙人的出资额,注销他的股权。
定向减资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还得通知债权人、公告四十五日。技术合伙人不配合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工具三:协商转让
最省事的办法:和技术合伙人商量,把股权转给其他股东或公司。
协商的好处是省时间、省成本;坏处是得对方点头——离职的技术合伙人未必愿意配合。
三种工具各有长短。可要是当初压根啥都没写,那就真麻烦了。
如果协议里什么都没写呢?
这是最棘手的情况。
技术合伙人离职了,协议里没有服务期、没有回购条款、没有解锁机制。从法律上讲,他仍旧是公司的股东——你不能单方面剥夺他的股权。
你的选项还剩这些:
- 协商买下他的股权(价格靠谈)
- 走减资程序让他退出(得他配合投票)
- 他的技术出资有瑕疵(评估虚高、权属问题)的话,主张出资不实
- 他要是同时违反了竞业禁止,用诉讼施压促成和解
可说实话,协议里啥都没写——你的法律武器非常有限。与其到时候抓瞎,不如提前把功课做足。
给公司的实操建议
第一:技术合伙人入职时就把回购条款签好。 别等人走了才琢磨怎么收股权,那时候已经被动了。
第二:设股权代持或持股平台。 技术合伙人的股权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有,创始大股东当GP。技术合伙人离职时,在持股平台层面做个份额回购就能退出——不用走工商层面的股权变更,操作简单得多。
第三:保留技术成果的归属证据。 技术合伙人在职期间开发的所有成果,必须有书面记录——代码提交记录、专利申请记录、技术文档签名。证明这些成果归公司、不归他个人。
这三件事,都是把“收回股权”的成本,从天文数字压到家常便饭。
王律师说
技术合伙人离职的股权回收,不是走的那天才该解决的问题,是入职那天就该设计好的问题。回购条款+服务期+持股平台——三重设计到位,人走茶凉的时候股权能顺利收回。啥都没设计的,等他走你就知道了:股权给出去了,想收回来,比登天还难。
按全国通行规则,离职股权回收有三条路径:公司回购(需走减资程序,公司法第162条允许情形有限)、其他股东受让(最常用,直接股权转让)、无偿收回(协议约定了违约/未成熟条件时)。西部实务提示: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持有激励股权,回收时只需平台内部操作,比直接持股灵活得多——这是很多科技公司用持股平台的原因。
如果你要设计股权回收机制,按这个框架来: ① 首选路径:其他股东/指定方受让(不需要减资,流程最顺); ② 次选:公司回购——注意走减资程序,别踩程序坑; ③ 建议:激励股权放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走时平台内部处理,灵活且干净。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特别决议事项)、第84条(股权转让)、第88条(出资义务转移)、第162条(股份回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法律行为)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搜索 lawyerw.com.cn,看“懂公司的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