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没缴清就把股权转出去了。以为从此跟公司一刀两断、再无瓜葛?想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杀伤力在哪?同时锁了两个人。原股东跑不掉——你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受让人也被拉下水——你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以同时告你们两个,也可以只挑一个告。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认定?
受让人不是公司内部人,他怎么知道出让人的出资缴没缴清?实践中法院的标准没那么苛刻。出资期限过没过?公司章程怎么写的出资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是啥样?——这些都是公开可查的信息。一个理性的买受人,受让股权之前理应去查一查。出资期限已经过了,实缴栏里是空的,那受让人就“应当知道”出资有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更能说明问题——0元转让。出资期限过了、一分钱没实缴的股权,你0元转给别人。0元这个价格本身就是最硬的证据——受让人一分钱对价没付就拿到了股权,他没理由不去了解一下这股权背后的出资状况。0元转让,几乎等于自认“这股权有出资瑕疵”。受让人想主张善意?空间被压缩到极致。
如果受让人本身就是公司的另一个发起人股东,那就更不用说了。发起人参与了公司设立,签了公司章程,对每个股东的出资情况门儿清。他想说“不知道”——没人信。
二、受让人有追偿权吗?
受让人扛了连带责任之后,也不是完全没有退路。《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给了他一条路:可以向原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合同里如果白纸黑字写了受让人放弃追偿权,那就只能自己扛着。签转让合同的时候,把追偿权的条款看清楚。
三、最危险的组合
出资期限届满→未实缴→0元转让→受让人是公司内部人→转让后公司产生债务。
这个组合下,原股东和受让人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没法主张善意,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每一步都是雷。
四、唯一的出路
在转让之前把出资缴清。缴清了再转。不管受让人后面怎么样,不管公司未来产生什么债务——都跟你没关系。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随便转让的合同义务。你欠公司的钱,转了股权还是欠着。就像你欠银行的钱,把房子卖了不等于债消了——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跟着你走,不跟着房子走。
未缴出资就转让股权,等于带着伤上战场。伤口不会因为换了阵地就愈合。它只会在你最不想被碰到的时候——被人一把撕开。
如果你在成都或西宁,是想转让股权的未实缴股东,需要股权转让方案方面的帮助,可以联系王海宁律师咨询。
王律师说
股权转让了不等于出资义务就消了。认缴了就要缴足,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想在转让前甩掉出资义务?法律不认这个账。把欠的出资补上再转,是唯一干净的路。0元转让更是给自己埋雷——不要指望能靠“受让人不知道”来规避责任,公开可查的信息摆在那儿,法院不会信。
💬 王律师问一句
你是创业者还是公司股东?有没有遇到过上面说的情况?或者你有什么法律问题想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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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成都和西宁地区的想转让股权的未实缴股东如果遇到出资义务转让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王海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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