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干活、不出钱、还占着40%的股,能不能把他踢了?”——这是公司纠纷里最高频的问句。
答案分两半:法律上,公司层面有两条路(除名和失权),门槛各不相同;合伙企业里另有一条除名路。用错路的,踢人不成反被诉。
一、公司除名:司法解释设的窄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个要件,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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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限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注意“全部”二字。只抽逃了一部分、只欠一部分出资的,严格来说够不上除名。司法实践对这两个事由做限缩解释,这是除名制度最大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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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在先:书面催缴、给出合理期限——跳过催告直接开股东会除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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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除名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有没有表决权?主流实务口径是除名决议对其本人不赋权(涉及自身利害),由其余股东按章程表决通过——这点在章程里预先写明最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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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程序合法:通知、召集、表决全部按法和章程来——决议本身被撤销,除名就归零。
除名之后还有法定善后(同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人踢出去了,窟窿还得填上,否则债权人照样追。
二、新公司法失权制度:比除名宽的新路
2023年《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新增了失权制度: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失权和除名的关键差异,看这张表:
| 维度 | 除名(解释三17条) | 失权(公司法52条) |
|–––––|————————|——————————|
| 事由 | 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 未按期缴纳(部分不缴也适用) |
| 决策机关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 前置程序 | 催告+合理期间 | 书面催缴+≥60日宽限期 |
| 后果 | 解除全部股东资格 | 只丧失未缴纳部分对应的股权 |
| 救济 | 诉请确认解除无效 | 接通知30日内起诉 |
实务含义:部分欠缴的股东,用失权;彻底不出钱的股东,除名和失权都够得着。失权走董事会程序,不需要股东会——小公司开不成股东会的,失权反而是更顺的路。
失权的后手也写好了(52条第二、三款):失掉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没处理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缴;被失权的股东不服,30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通道是法定的,堵不住,但也不用怕。
三、合伙企业的除名:另一套规则
合伙不适用公司那套。《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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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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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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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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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异议的30日内起诉。
两个实务要点:一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硬要件,四川法院对此审查严格——二人合伙不适用除名(就两个合伙人,除名等于散伙,只能走退伙清算);二是第4项“协议约定的事由”是活口——不出力、抢客户、私设小金库,都可以约定为除名事由,写进合伙协议比事后吵架管用一百倍。
四、构造一个场景:三种踢法用错两种
王总、李总、赵总三人公司:李总认缴200万实缴20万,长期不参会不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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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打法一:股东会直接决议“解除李总股东资格”——没催告,程序缺失,李总起诉确认无效,大概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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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打法二:李总只欠180万不是全部,硬套除名——事由不符,“全部”二字的限缩解释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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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打法:先书面催缴+给足60日宽限期(公司法52条路径),届满不缴,董事会决议发失权通知——李总丧失未缴部分股权;若要全除,再走解释三17条路径补足催告+股东会程序,事由不足的,退而求其次用失权瘦身。
踢人是个技术活,先选对工具,再走对程序。
一个容易犯的错:除名和失权不要同时启动。董事会失权通知先发、股东会除名决议又出,两套程序针对同一股东,文书打架、生效时点混乱,给对方留下“程序违法”的靶子。一案一工具:先失权瘦身(处理未缴部分),视剩余情况再评估是否整体除名。
五、实务建议:六个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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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和合伙协议预先写除名/失权事由:把“不出资”“抽逃”“严重违约”“长期不参与”翻译成可举证的条款——事后的事由,永远不如事前的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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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催缴一律书面+留痕:EMS注明文件名、微信送达留截图、期限写明起止——程序瑕疵是除名败诉的第一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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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给足60日:失权通知的60日是法定底线,抠这几天的成本是整个失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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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回避预先写进章程:被除名股东不参与表决,避免决议效力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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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失权后立即处理股权:转让、减资或补缴三选一,六个月期限(52条)——留着不处理,其他股东背补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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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失权的一方,盯住30日起诉期:除名异议(合伙49条)和失权异议(公司法52条)都是30日,过期等于认栽。
公司不是婚姻,合不来的股东有退出机制;但无论是踢人的一方还是被踢的一方,赢的都是把法条当工具书用的人。
王律师说
踢股东是技术活:部分欠缴用失权(董事会决议)、全部不出资用除名(股东会决议)、二人合伙除名走不通只能散伙清算——选错工具,踢人不成反被诉。程序死因排第一的永远是催告环节:书面、留痕、期限给足,一步都不能省。一案一工具,别同时启动两套程序给对方留靶子。
如果你正在考虑除名或失权一个股东,先做这三件事:
① 先选工具:对照欠缴程度选失权或除名,核对事由是否对得上;
② 书面催缴留痕、宽限期给足60日,表决回避预先写进章程;
③ 双方都盯住30日起诉期——除名异议和失权异议过期等于认栽。
本文作者:王律师
执业于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专注公司法领域20年
(成都/西宁地区创业者可直接联系王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