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头

“我打算自己开个公司,不就一个人吗?网上查了查,说有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个人独资企业……这不都一样吗?”

前段时间有读者在评论区说:“最近兴起的OPC,说是一人公司,但感觉很难做到一人。“底下23个人点赞。还有人追问:“那个人独资呢?怎么办?”

说实话,这三样放一块儿,别说刚入行的年轻人搞不清楚,干了好多年的老板也未必能说利索。但区别是真的大——大到什么程度?你选错形式,亏的可能不是钱,是家底。

二、几个关键概念,一个一个掰开说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说白了就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个以上”——股东人数下限就是1个人,法律上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

《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的意思:你认缴了100万,公司哪怕亏了1000万,你最多也就损失那100万。债主不能追到你个人的房子存款上去。

2.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这一条是本次修法的重要突破——旧法要求至少两个发起人,新法直接降到一个。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的资本拆成等额股份,可以公开发行、自由转让,通常适合有上市计划或者融资需求比较大的企业,注册资本和治理结构的要求也更严格。但责任的本质是一样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上面那两种公司,压根儿不是一个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关键词:无限责任

公司亏了,股东最多赔掉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亏了,债主能追到你家房子、存款。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十八条还补了一刀:企业解散后五年之内,债主找上门来你仍然得还。

4. 三个东西的核心区别,一句话说不清,还是得对照着看

设立条件: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公司财产对外担责。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财产就是投资人自己的。

责任形式: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说白了就是:一个最多赔本钱,一个连底裤都得赔进去。

税务待遇: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税率25%),股东分到利润再缴个税,也就是常说的“双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个税(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省了企业所得税这一层。

这也是很多小老板愿意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因——税负轻,代价就是无限责任,看你怎么选。

5. 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举证倒置是个大坑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的杀伤力,一句话说清楚:举证责任倒置

正常的案子,债权人都想让股东连带,得自己找证据证明。但一人公司不一样——法律直接把举证责任砸到股东头上。公司一涉诉,法院先让股东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公私财产没混在一起。拿不出来?行,连带责任。

很多老板注册了一人公司就觉得万事大吉,结果账目一团乱、公私混着用,有限责任的“防火墙”直接塌了。

三、几个常见坑,踩进去就够呛

误区一:一人公司就是个人独资企业

这俩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一个是非法人经营实体(无限责任),差别跟猫跟狗差不多。你注册的叫“XX有限公司”,那是公司法人;注册的叫“XX经营部”又没有“公司”字样,那很可能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一字之差,责任天差地别。

误区二:一人公司可以随便往自己卡上转钱

想什么呢?一人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公司账上的钱转到个人卡上,如果没个正当的商业理由(比如分红、工资),这就是财产混同。前面说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举证倒置,就是专门治这个毛病的。

误区三:“有限责任公司”就一定“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不是自动生效的保护罩。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主动维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不然法律就把公司面纱给你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写得很清楚——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不了财产独立的,执行程序里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王律师说

一人公司、一人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说到底就一个问题:你愿意用有限责任换税务成本,还是愿意用无限责任换税务便利?

选一人公司或一人股份公司,就别把公司当自己的私人钱包。很多老板栽跟头,就栽在一句话上:“公司是我一个人的,钱怎么花我说了算。”

选个人独资企业,你得心里有数——你是在拿全部家底做生意。

开头那位说“OPC说是一人公司但感觉很难做到一人”的读者,说得确实在点子上。形式上的一人和实质上的独立,中间隔着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严格的法律意识。缺一样,公司就只是个空牌子。


五、法条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公司定义
    •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
    • 第二十三条:公司人格否认及一人公司举证倒置
    • 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 第九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无限责任)
    • 第八条:设立条件
    • 第二十八条:解散后五年追偿期
    • 第三十一条:无限清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条: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独立,执行中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文引用均为法律原文,具体案情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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