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回购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三种情形,逐个说:

情形一: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

小股东最常用的一条。但条件非常严格,三个要素得同时满足:

  1. 连续五年盈利:不是累计五年盈利,是每一年都要盈利。中间有一年亏损就不算。
  2. 连续五年不分红:五年内一次分红都没分过。如果第四年分了一点点(哪怕象征性的),五年计算就要重新开始。
  3. 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公司有利润,但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还有可分配利润。

还有一个前提:你必须对“不分红”的决议投了反对票。 弃权或没参会?不行。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用“不分配”的方式把小股东拖死。但五年确实太长了——很多小股东撑不到五年。

情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要被合并了?要把核心资产转给别人?这些都是影响股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

你反对这些决议,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你不想跟着公司一起“嫁出去”。

“主要财产”怎么界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看两个标准:一是资产价值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通常以30%为参考线),二是该资产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核心生产线、关键知识产权、主要经营场所——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财产”。

情形三:章程到期但决议让公司继续存活

章程约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10年到了,按理说公司应该解散。但大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把期限延长到20年。

你不想再玩20年。投了反对票。这时候你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


二、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回购——新增的“万能条款”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024年新《公司法》新增的规定,被称为小股东的“万能回购条款”。

为什么叫“万能”?因为前面三种情形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而第三款适用范围更广——只要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且“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小股东就可以要求回购。

什么算“滥用”? 常见情形包括:

  •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移给自己的关联公司
  • 大股东给自己开远高于市场水平的薪酬
  • 大股东长期不开股东会,剥夺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
  • 大股东拒绝分红,但自己通过其他方式从公司拿钱

但注意,“滥用”的认定标准比较高。一般的股东分歧、经营策略争议不算滥用。必须是明显超出正常股东权利行使范围的行为。


三、回购谈不拢怎么办?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 60天协商期:决议作出后60天内,股东和公司协商回购价格
  • 90天起诉期限:协商不成,必须在决议作出后90天内起诉

90天是除斥期间,过了就丧失起诉权。 这一点非常重要,下一篇详细讲。


四、“合理的价格”怎么算?

法条说“合理的价格”,但没定义什么叫合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考以下方法:

  1. 净资产法:按公司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最基本的参考标准。
  2. 收益法:按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值计算。适合盈利稳定的公司。
  3. 市场比较法:参考同行业类似公司的估值。
  4. 评估机构评估: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来做。

争议最大的是“预期收益”该不该算进去。 公司马上要上市了,你要求回购——按当前净资产算,还是按上市后的预期市值算?

通常法院会按“决议作出时”的公允价值计算,不考虑未来不确定的预期收益。但如果公司已经启动上市程序且进展明确,法院可能酌情考虑。


五、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对赌回购 ≠ 异议回购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中有一个案例(Case 16)值得注意:一个股东通过对赌协议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的回购权,后来又主张自己同时享有异议股东回购权。

法院认为:对赌回购和异议回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 对赌回购基于合同约定(对赌协议),异议回购基于公司法第89条的法定权利。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不能混用。

签了对赌协议且触发了回购条款,走的是合同法路径;想行使公司法第89条的法定回购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两条路不能叠加走。


六、公司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另一个案例(Case 22)很典型:股东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回购,但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无法履行回购义务。

为什么回购需要减资?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后,注册资本实际上减少了(公司不能长期持有自己的股权,第89条第4款要求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没足够的钱同时回购股权和清偿债务,回购就执行不了。

实务建议:提起回购诉讼之前,先调查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大笔债务即将到期,赢了官司也可能执行不了。


七、回到老刘的案子

老刘的情况适用哪一条?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适用第89条第1款第1项(下一篇详细讲)。

如果大股东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行为,适用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

我建议老刘先搜集公司连续盈利的证据和大股东关联交易的线索,然后视情况主张回购权。


王律师说

回购权是小股东最重要的退出机制之一。但很多人不知道,回购权不是“想退就退”——它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投反对票是前提,法定情形是基础,时间窗口是生命线。三年五年不分红才触发回购,对很多小股东来说确实太久了。但2024年新增的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回购”,实际上打开了一扇新门——只要你能证明大股东在“滥用”权利,就不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

下一篇我们聊:回购谈不拢,多久内必须起诉?——60天协商+90天起诉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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