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过一个咨询,印象很深。 老陈和两个合伙人做制造业,老陈持股20%。公司每年净利润三四百万,连续七年盈利。但大股东从来不提分红——利润全部以”扩大再生产”的名义留在公司。 成都和西宁的公司赚钱却不分红的小股东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老陈去找大股东谈分红。大股东说:“公司需要发展资金,你急什么?等公司做大了,你的股份更值钱。” 老陈等了七年,公司确实做大了。但他一分钱没拿到。 更可气的是,他后来发现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从公司拿钱——虚高的车辆租赁费、家属的工资、关联公司的采购款。利润名义上留在公司,实际上进了大股东口袋。 老陈问我:“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购我的股权?” 我说可以,而且你恰好符合最经典的分红回购条件。
一、分红回购权的三个硬条件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一:连续五年盈利 “连续五年”是每个会计年度都要盈利。不能是”五年中有四年盈利、一年亏损”。 什么是”盈利”?税后净利润为正。不是营业收入高、不是现金流充裕——是利润表上的净利润大于零。 实操要点:你需要拿到公司过去五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公司不提供?先走知情权诉讼(第57条),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条件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年内没有分过一次红。注意:如果第四年公司分了一次红(哪怕很少),五年的计算就要从那次分红之后重新起算。 实操要点:有些公司为了规避分红回购权,会在第四年象征性分红一点。金额微不足道,但法律上中断了”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计算。这是一个常见的”反回购”技巧,防着点。 条件三: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有利润,但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还有可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也就是说,公司税后利润必须先: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有) 2. 提取10%法定公积金(直到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 剩下的才是”可分配利润”。提取完公积金后没有剩余?那就不符合分配条件。
二、最关键的前提:投了反对票
很多人忽略这一点。 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你要行使分红回购权,必须在”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 问题来了:如果公司根本没开股东会讨论分红呢? 实践中,分红的决策流程是: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不提出分配方案,或者股东会根本不召开,你连投反对票的机会都没有。 对此,司法实践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先依据第62条第2款,持股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审议分红方案。方案被否决了,你投反对票,然后行使回购权。 方式二:如果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讨论分红,视为”不分红”事实持续存在。你在书面要求分红被拒绝后,直接主张回购权。 安全做法:无论如何,先发一份书面函件给公司,明确要求分配利润。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再启动回购程序。这样程序上不会有瑕疵。
三、大股东滥用权利的其他表现
实务中值得注意的是:大股东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如果大股东不仅不分红,还通过决议侵害小股东的其他权利(比如强制加速出资、稀释股权),小股东可以: 主张决议无效 同时主张分红回购权(第89条第1款第1项) 或主张控股股东滥权回购(第89条第3款) 三条路可以同时走。
四、“合理的价格”怎么争取?
第89条要求”合理的价格”回购。但”合理”的标准往往是争议焦点。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说明公司有价值。你不能只拿回本金——那不叫”合理的价格”。 常见的定价方法: 方法一:净资产法 每股净资产 = 公司净资产 ÷ 总股本。最基本的参考。 方法二:市盈率法 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乘以公司的每股收益。适合盈利稳定的公司。 方法三:现金流折现法 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折现到当前。适合成长性较好的公司。 方法四:评估机构评估 法院通常会委托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做。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参考。 策略建议:在60天协商期内,先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有了专业评估,谈判和诉讼都有底气。
五、大股东的”反回购”手段及应对
大股东知道你可能行使回购权,会提前布局。常见手段: 手段一:象征性分红 第四年分一点点红,中断”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计算。 应对:发现公司在第四年突然象征性分红,可以主张该分红不是真实的利润分配,而是为了规避回购权。但说实话,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难度比较大。 手段二:做亏利润 通过会计手段把利润做亏——提前确认费用、推迟确认收入、多提减值准备。 应对:通过知情权诉讼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核实利润的真实性。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 手段三:转移利润 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移给关联公司。 应对:搜集关联交易的证据,主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第89条第3款),同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大股东赔偿责任(第189条)。 手段四:拖延程序 利用协商期拖时间,等你过了90天起诉期限。 应对:严格按时间表行动。第30天没谈成,准备起诉材料。第60天没签协议,立刻立案。
六、老陈的案子后来怎么样了?
我帮老陈分析了公司过去七年的财务数据。公司确实连续七年盈利,且从未分红。可分配利润充足,完全符合第89条第1款第1项的三个条件。 我们先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分红方案。大股东拒绝了。 然后启动回购程序:发函要求公司按评估价回购老陈的股权。经过评估,老陈20%的股权价值约400万(公司净资产2000万)。 大股东看到评估报告后,选择了谈判。最终以380万的价格达成回购协议。老陈拿回了投资成本的两倍,体面退出。 如果你在成都或西宁,是公司赚钱却不分红的小股东,需要股东分红权维权方面的帮助,可以联系王海宁律师咨询。
王律师说
“公司赚钱不分红”是小股东最常遇到的困境。第89条给了你一把利器——分红回购权。但这把利器使用条件很严格:五年盈利、五年不分红、符合分配条件、投了反对票——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更重要的是,60天协商和90天起诉的窗口期转瞬即逝。如果你正在经历这种情况,别等第五年才开始行动。从第一年就开始留证据、发函件、留记录。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法律权利也一样。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王海宁律师(专业公司法律师,专注股权·合伙·合同·财税)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2条第2款(临时股东会提议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的回购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2款(协商与起诉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权回购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0条(利润分配顺序与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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