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那篇讲过“合伙必须签的5份文件”,但那是篇概览。今天把第一份——出资协议——拆开来讲。
很多合伙人会说:“我们都有章程了,还要出资协议干嘛?”
这个想法,藏着三个误区。
第一,章程是公司登记用的,管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出资协议管的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两码事。
第二,章程是往工商局交的公开文件,条款比较“格式化”;出资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私下约定,想写多细都行。
第三,章程要等公司成立了才生效;出资协议在公司筹备阶段就得用——谁出多少钱、什么时候出、不出怎么办,这些事在公司成立前就得定好。
章程替代不了出资协议。那这份协议到底该写什么?七个核心条款,挨个说。
出资协议必须包含的7个核心条款
条款一:出资金额与出资方式。
每个合伙人认缴多少?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怎么评估?什么时候到位?
不是“大家一起凑一凑”,而是“A出30万货币,B出10万货币+评估值20万的技术,C出场地使用权折价10万”,白纸黑字。
条款二:出资时间节点。
不是“尽快缴纳”,而是“于公司成立之日起30日内缴付50%,6个月内缴付剩余50%”。分期缴的,每一期金额和日期都写死。
条款三: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超过约定时间不缴,每日按未缴金额的千分之X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其他合伙人有权解除协议或强制减少其出资份额。
这条比任何条款都重要。没有违约责任的出资约定,等于没约定。
条款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按什么比例分?按出资比例还是约定比例?先发工资再分利润,还是直接按比例分?亏损怎么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白纸黑字:“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不约定,法律就按出资比例兜底。
条款五:决策权与表决机制。
哪些事要全体一致同意?哪些过半数就够?哪些交给某个合伙人单独决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条款六:股权转让与退出。
合伙人想走怎么办?股权能不能卖给外人?其他合伙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退出时财产份额怎么结算?
这些在合伙协议和章程里也该有,但出资协议作为最早的约定,先把框架画下来。
条款七:竞业禁止与保密。
合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伙业务竞争的活动。退出后多长时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不得泄露合伙商业秘密。
七个条款写全了,心里就踏实了。可要是当初一张没签,会栽在哪儿?下面说后果。
不签出资协议的后果
后果一:出资纠纷没法举证。 A说B答应出30万,B说只答应10万——没有书面协议,法院只能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拼凑判断,结果不可控。
后果二:利润分配按法定规则。 没约定就按《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兜底规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再不行平均分。不论谁干得多,谁干得少。
后果三:退出时没有规则。 有人想走有人想留,走的人拿多少、留的人怎么办?没约定就只能打官司,一打就是两三年。
别觉得这些后果离你远,真出事的时候,每一条都是真金白银的代价。
王律师说
出资协议不是可选项,是必选项。在合伙关系正式建立之前,把“谁出钱、出多少、什么时候出、不出怎么办”这四个问题白纸黑字写清楚。这份协议的价值不在签字那天——在出事那天。签好了,出事有据可查;没签,出事各说各话。
四川法院对无书面协议的“合伙”高度警惕——雅安中院(2021)川18民终1281号里,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达成合意的证据,法院直接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出资款按借款返还。换句话说:在四川,口头合伙极难被认定,没协议=你的钱可能拿不回来。
下一篇聊:退出协议的3种触发机制。
如果你还没签出资协议,先做这三件事: ① 把出资金额、时间(精确到日)、比例写清楚,口头约定一律书面化; ② 补上违约条款(违约金每日千分之X)和失权/除名触发条件; ③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指定管辖法院,别让将来为管辖权扯皮。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定义)、第972条(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第30条(表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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