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时签署章程的全体股东,对其他发起人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身份是终身的,转让股权也不能解除;承担连带责任后可追偿,但追不追得到取决于对方偿付能力。

答案是——得背。而且你跑不掉。

发起人这身份,听起来像个荣誉头衔,公司创立时的元老嘛。但在法律上,它是一颗你可能完全没意识到的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给发起人下了定义: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就是发起人。说白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全都是发起人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2011年发布,2020年修正):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那发起人之间到底有什么连带责任?看《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五十条(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也补了一刀: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翻译成大白话:公司设立时,只要有一个股东没缴清出资,其他发起人股东就得一起背锅。 不是因为你自己的出资有问题,而是因为法律觉得——你是发起人,你有义务盯着别人把钱缴了。你没盯住?行,你替他担。

这个逻辑,说白了就一句话:发起人是公司的“造物主”,你们一起签章程、一起认缴、一起把公司搞出来的。法律默认你们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你应当知道别的股东缴没缴,你应当催他们交。你没做到,就别怪法律拉你下水。

连带责任的范围有多大?

“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就这六个字。

举例:公司三个发起人,A认缴100万、B认缴100万、C认缴100万。C一分没缴。A和B就要在C那100万的缺口里兜底(含利息)。公司欠了债还不上,债权人可以找A要,也可以找B要,反正谁有钱找谁。A或B帮C填了窟窿之后,可以回头找C追偿。

追偿是能追偿,法律给了你路径。但能不能追回来?

那就不一定了。C要是失联了、破产了、名下毛都没有,A和B只能自认倒霉。

这就是连带责任的残酷之处——你替别人背了锅,别人还不上,这锅就是你的了。

更麻烦的是——发起人身份是终身的。

你把股权转了,从公司退出了,不再是股东了——但这些都不影响你的发起人身份。你是公司设立时签章程的那个人,这事儿改不了。只要公司设立时哪个发起人出资没到位,哪怕你早就走人了,债权人照样可以拿发起人连带责任来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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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真实逻辑。

老刘和老周一起开了家公司,各认缴100万。老刘缴清了,老周只缴了40万。后来老刘把股权转出去,退出公司。结果公司欠了债还不上,债权人追到了老刘头上。理由不是老刘自己没缴——他缴了——而是老周没缴清,老刘作为发起人得替老周兜底。

不止如此。老刘把股权0元转给了另一个发起人,这里有两层风险叠在一起:

第一层: 如果老刘自己没实缴就转让了,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层: 接盘的发起人后来也没缴。公司欠了债,债权人可以依据发起人连带责任,把所有发起人都拉进来——包括已经退出的老刘。

两份责任指向的可能是同一笔出资,法律依据不同,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也不同。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让股东同一笔钱赔两次,但风险敞口确实大了一圈。

发起人身份不是什么荣誉称号。

它是你签章程那一刻套上的一副终身连带枷锁。你承诺了自己的出资,还顺便替所有发起人的出资做了担保。这份担保,不会因为你离开公司就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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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律师 | 执业于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 专注公司法领域20年

作为发起人被追连带责任?找懂公司的王律师,先搞清楚你能不能追偿回来。

关键词: 发起人 / 连带责任 / 终身责任 / 追偿权 / 公司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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