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当事人火急火燎地来找我。他合伙开了一家餐饮企业,三个合伙人各占三分之一。其中合伙人乙在外面做投资亏了,欠了别人200万,被起诉了。

债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查封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同时,债主还提出:合伙企业的账上有80万现金,乙占三分之一,应该直接划走26.7万来还债。

他问:债主能直接从合伙企业账上划钱吗?

不能。但债主能做的事,比他想象的多。


第一条红线:不能抵销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前半段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什么意思?假设乙欠了丙200万(个人债务),同时丙又欠合伙企业50万(丙跟合伙企业有业务往来)。丙能不能说“乙欠我200万,我欠合伙企业50万,抵销掉”?

不能。法律明确禁止。为什么?因为乙的个人债务是乙和丙之间的事,合伙企业的债权是合伙企业和丙之间的事。如果允许抵销,等于拿合伙企业的钱去还合伙人个人的债——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被损害了。

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是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合伙企业有独立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不能被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直接拿走。


第二条红线:不能代位行使合伙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后半段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乙欠了丙200万,丙不能代替乙去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查阅账簿、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人的权利是专属的——跟合伙人的人身绑定,不能转让、不能代位。

这条规定保护了合伙的“人合性”。合伙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债权人不是合伙人,不能插手合伙事务。如果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等于让一个外人介入了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从未同意过。

这一点跟公司不同。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你持有某公司30%的股份,欠了钱,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你的股权,把股份拍卖给债权人或第三人。但合伙的份额不行——至少权利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第三条红线:可以拿分红和份额,但有规则

虽然不能抵销、不能代位,但债权人不是完全没办法。《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两条路:

第一条路:拿分红。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到的利润(收益),可以用来还个人债务。这是合伙人个人的钱,债主可以追。

第二条路:强制执行份额。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够还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强制执行份额有限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院来执行份额时,必须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价格下,可以优先把这份份额买下来,不让外人进来。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买,又不同意把份额转给别人呢?那就给这个欠债的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把他的份额算清楚,退还给他(以货币或实物),然后他就退出合伙了。或者不退伙,而是削减他的份额——比如原来占三分之一,削减到六分之一,削减出来的部分退还给他用于还债。


回到那个餐饮企业的案例

我对当事人说:

第一,债主不能直接从合伙企业账上划钱。合伙企业的80万现金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是乙个人的财产。第四十一条明确禁止抵销。

第二,债主可以拿乙的分红。如果年底分红,乙分到的那部分钱,债主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第三,债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法院执行时必须通知你们,你们有优先购买权——你们可以把乙的三分之一份额买下来,不让外人进来。

第四,如果你们不买,也不同意转给别人,法院就给乙办退伙结算。乙退出,拿走他份额对应的财产用于还债。

我问当事人:“你们想留乙还是想让乙走?”

他说:“乙欠了一屁股债,谁还敢跟他合伙?我们想让他走。”

那最好的做法是:行使优先购买权,把乙的份额买下来。价格怎么定?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请第三方评估。买下来之后,乙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你和另一个合伙人的份额相应增加。


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对这个问题只有一条,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与《合伙企业法》基本一致:债权人的代位权被禁止,但利益分配请求权(即分红权)可以被债权人追。

《民法典》没有规定强制执行份额的程序,所以如果注册了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更完整。


实务建议

合伙协议中约定债务隔离条款。 比如:“合伙人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评估价的X%优先购买。“这样在优先购买权的价格上有一个事先约定的标准,避免临时争议。

建立财务透明机制。 如果一个合伙人的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其他合伙人应该能及时发现。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因个人债务被起诉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在X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虽然这个约定的约束力有限(对方不通知你也没办法),但至少在合同层面建立了义务。

考虑保险。 关键合伙人可以考虑购买合伙企业关键人保险,如果合伙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退出,保险赔付可以用于回购其份额,减轻其他合伙人的资金压力。


王律师说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能直接追到合伙企业头上——合伙企业的财产有独立性。但合伙人的份额本身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其他合伙人的护城河是优先购买权:法院来执行份额时,你可以先买。所以合伙协议里一定要写好份额估值方式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不然等法院来执行时再谈价格,你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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