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亏损由子公司自行承担;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隔两层法人屏障,除非存在财产混同等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否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问你个场景——
公司对外投资开了个子公司。子公司干砸了,亏了800万。母公司的股东,要不要掏钱填坑?
答案是:不用。
但得搞明白为什么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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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句话,平淡,但解决了一个要命的问题: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分店”,不是母公司的“部门”。它是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银行账户、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自己的诉讼资格。赚了钱自己的,亏了钱也是自己的。
📜 《公司法》第十三条(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思就是: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找子公司要钱,不能直接找母公司,更不能找母公司的股东。
这是法人独立人格的延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母公司对子公司也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以对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限。那母公司的股东呢?跟子公司之间,隔着两层法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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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理解,假设母公司叫A公司,子公司叫B公司。
第一层:B公司自己。
B公司亏了800万,B公司用自己的财产还。B公司的财产不够还?B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认了,或者走破产程序。B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找A公司要钱——因为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
第二层:A公司。
就算B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追A公司(比如A公司对B公司的出资没缴足),A公司也只以对B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限。A公司的出资缴足了,A公司对B公司的责任就结束了。A公司的财产是A公司自己的,不是B公司的备用金。
再往上看——个人作为A公司的股东,跟B公司之间隔着两层法人屏障。B公司的亏损要穿透到个人头上,得同时打穿两层法人独立人格。这在法律上极其困难。除非有铁证证明B公司和A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关联交易逃债,且达到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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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四条也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对外投资,必然面临被投资企业亏损的风险。但这个风险的上限就是投资额。投了100万,最坏的结果就是这100万打水漂——不会因为被投资企业亏了800万,就让你再掏700万。
不过,实务里有个坑要注意。
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了担保,情况就不一样了。担保是独立的法律义务,跟股东有限责任是两码事。A公司给B公司的贷款做了担保,B公司还不上,债权人可以直接找A公司要钱——这不算“穿透法人屏障”,是A公司自己签了担保合同,自愿背的锅。
但就算这样,锅也止于A公司,不会继续穿透到A公司的股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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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容易搞混的:分公司。
分公司跟子公司完全不同。《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就是公司的债务,没有法人屏障的保护。所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选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后果天差地别。
子公司亏了钱,母公司股东不背锅。
法人屏障的意义就在这儿——风险隔离,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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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律师 | 执业于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 专注公司法领域20年
拿不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区别?找懂公司的王律师聊聊。
关键词: 子公司 / 法人资格 / 风险隔离 / 母子公司 /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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