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有个建筑企业老板来找我,说甲方的公司破产了。他给甲方干了八千多万的工程,验收合格两年了,一直没结清尾款。现在甲方进入破产程序,银行、供应商、民间借贷债权人都冒出来了,他排在哪里? 成都和西宁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施工方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我问他:你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他一脸茫然:什么优先受偿权?
我说:如果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你只是普通债权人。排在银行抵押权后面,大概率什么都拿不到。
他当时脸就白了。
一个被大多数建筑企业忽视的法定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核心就四个字——优先受偿。不是和别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而是优先拿钱。
优先到什么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说得清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即便银行对这个工程项目享有抵押权,承包人的工程款也排在银行前面。银行拿剩下的,其他债权人再拿银行剩下的。这个优先级,在所有债权中是最高的。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进一步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这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不再只是一个抽象的权利,法院要在判决主文中写清楚——你这笔钱,可以从这个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优先拿走。
十八个月:你可能正在错过的期限
但优先受偿权不是永久享有的。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十八个月,从应付款之日起算。这个起算点非常关键。“应当给付之日”不是竣工验收之日,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那就是验收合格后第30天开始算十八个月。合同约定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付,那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从质保期满之日起算。
十八个月看起来很长,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白白错过了这个期限。
典型的场景: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说“走结算流程,快了快了”。施工方信了,一等就是半年。甲方又说“结算审核中,再等等”。又是半年。施工方开始着急,发函催款,甲方不回。施工方找律师咨询,律师说赶紧起诉——但这时候距离应付款之日已经超过十八个月了。
优先受偿权消灭。剩下的只是普通债权。排在抵押权人后面,排在税款后面,排在职工工资后面。甲方破产了,拿回来的比例可能只有百分之几。
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效力
优先受偿权的另一个重要特性是它的排他效力。
首先是优于抵押权。无论抵押权设立在工程价款发生之前还是之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都优先于抵押权。这对银行来说是个巨大的风险——银行给开发商贷款,拿了土地和在建工程做抵押,结果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这也是为什么银行在做房地产开发贷款时,通常会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函”。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句: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函后,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承包人事先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有效,不能再主张。但也有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不能事先放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看案情和地方裁判倾向。
其次,优先受偿权只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明确: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被拖欠了三千万工程款和五百万违约金——三千万可以优先受偿,五百万违约金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建筑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时,能够优先拿回来的钱比预期要少。
写在最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承包人的一张王牌。但这张牌有期限——十八个月,过期作废。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的资金状况往往决定了施工方能不能拿回钱。如果发包人财务健康,按合同付款,优先受偿权可能永远用不上。但如果发包人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优先受偿权就是你和银行之间那道关键的防火墙。
很多建筑企业不知道这个权利,或者知道但没有及时行使。等到发包人破产了才想起来,往往已经晚了。
如果项目存在工程款拖欠,建议立即确认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内。错过了,就真的找不回来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可私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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