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做工程的朋友来找我,说他打算入伙一个正在运营的建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各出资50万,做了两年,账上有应收账款300万,但也有应付账款180万。他入伙后占25%份额,对应出资60万。
他算的账是:我出60万,拿25%的份,以后利润分我四分之一,挺划算。
我问他:那180万的应付账款你知道吗?他说知道,但“那是他们三个的旧债,跟我没关系吧?”
关系大了。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你一入伙,合伙企业之前欠的所有债务,你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你入伙后的比例承担,是连带的——债权人可以找你要全部。
入伙的法定程序
先说入伙要走什么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个要点:
第一,全体一致同意。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比如约定过半数同意即可),否则必须每一个原合伙人都同意。任何一个人不同意,就入不了。为什么这么严格?因为合伙是“人合”组织——信任是基础。新来的人,所有人都得认可。
第二,书面入伙协议。 口头约定不算。必须签书面的入伙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数额、份额比例、权利义务。
第三,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原合伙人必须如实告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条是法定义务——不是你问了他才说,是他必须主动如实说。如果原合伙人隐瞒了债务或虚报了利润,新合伙人入伙后发现,可以主张撤销入伙协议或要求赔偿。
但实务中的问题是:你怎么证明他隐瞒了?如果入伙前没有做尽职调查,没有审计报告,没有财务数据确认,事后说“他没告诉我”,举证很难。
新合伙人的责任:前世债务,连带承担
这是入伙中最要命的一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你入伙的那一刻,合伙企业之前所有的债务都跟你有关了。不是“按你的份额承担”,是连带的——债权人可以找你要全部欠款。
回到开头那个例子。合伙企业欠了180万,你入伙占25%。如果三个原合伙人都还不上,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你要180万——不是180万的25%(45万),是180万。你还了180万之后,可以找其他合伙人追偿你多付的部分。但他们要是没钱呢?
很多人入伙前只看利润不看债务。看到合伙企业一年赚100万,自己入伙拿25%就是25万,觉得很划算。但合伙企业要是还欠着500万的外债呢?你入伙的那一刻,这500万就成了你的连带责任。
这就是为什么入伙前的尽职调查不是可选项,是必选项。
入伙前的尽职调查该做什么?
查债务。 这是第一位的。不是看原合伙人给你看的应付账款明细表就完了——要查银行流水、查合同台账、查诉讼记录、查税务情况。有没有未决诉讼?有没有对外担保?有没有民间借贷?这些表外负债才是真正的定时炸弹。
查资产质量。 应收账款300万,但有多少能收回来?账面值和实际可回收值是两回事。存货有没有贬值?设备有没有抵押?
查税务合规。 合伙企业有没有偷税漏税?有没有税务行政处罚?税务问题往往是隐性债务的重要来源。
查合伙协议。 原合伙协议里有没有限制入伙的条款?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怎么约定的?有没有对原合伙人有利的特殊条款?
要求提供审计报告。 最好是近两年的外部审计报告。如果原合伙人说“我们没做过审计”,这本身就是风险信号——一家运营两年的企业连审计都没做过,财务数据的可信度要打折。
入伙协议必须写什么?
入伙协议不只是“谁出多少钱占多少份”。一份合格的入伙协议至少要写清这些:
出资条款。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技术)、数额、缴付期限。如果是分期出资,写清每期金额和时间。
份额与分配。 入伙后的份额比例、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方式。注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你可以通过约定调整权利义务,比如约定新合伙人第一年不分利润(因为前期利润是原合伙人创造的)。
债务隔离条款。 虽然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但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如果新合伙人因入伙前债务被追偿,有权向原合伙人全额追偿。这个约定在合伙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至少给你一个事后追偿的合同依据。
陈述与保证。 原合伙人陈述:已如实披露全部债务(包括表外负债、或有负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如果后续发现隐瞒的债务,原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 新合伙人入伙后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法定义务,但可以约定更具体的范围)。
退出机制。 入伙后多久可以退伙?退伙时份额怎么算?有没有锁定期?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责任上限不同
如果你入伙的是有限合伙企业,而且你做的是有限合伙人,情况好很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只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比如你认缴60万做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之前欠了500万,你的责任上限就是60万——不是500万。
这是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之一。有限合伙人牺牲了管理权(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企业),换来了责任的上限。
王律师说
入伙不是“加入一个赚钱的生意”这么简单。你继承的不只是利润分配权,还有全部的历史债务——而且是连带责任。入伙前必须做尽职调查,特别是查债务。签入伙协议时,一定要让原合伙人做陈述与保证:已如实披露全部债务。发现隐瞒的,合同里写好追偿条款。宁可入伙前多花两周查账,也不要入伙后替别人背一辈子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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