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条一共两款,管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场景。分开说。

第一款:出资期限没到,股权就卖了。

老王认缴100万,期限到2030年。2026年他把股权卖给了你。你拿到股权,同时也接过了“2030年前缴100万”的义务。这叫义务跟着股权走。

背后的道理很简单:出资义务是股权的对价之一。你不能只享受股东权利(分红、表决、剩余财产分配),却不承担股东的基本义务。拿股权就得背义务。

如果到了2030年你没缴,公司可以找老王——老王承担补充责任。先追你,追不到了再追老王,他兜底。

这对转让人意味着什么?卖了股权,出资义务的“影子”还跟着你。卖股权时最好做两件事:第一,在合同里约定受让人不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把补充责任的损失转嫁回去。第二,考虑走减资加转让的路径(第4篇),从源头切断风险。

第二款:出资已经违约了,才卖股权。

两种情形触发第二款。一种是老王出资期限已经到了,但他没缴。另一种是他用房产出资,评估报告写值100万,实际只值40万。然后他把股权卖了。

这时候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的威力在哪?公司可以找你们任何一个要钱,不用先找谁后找谁,谁有钱追谁。比补充责任狠得多。

唯一例外的是,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有问题,可以免责。但举证责任在受让人——你得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工商登记上明明白白写着“认缴100万、实缴50万”,你说你不知道?法官不信。

对受让人来说,买股权之前一定要做出资状态尽职调查:查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查实缴记录(银行流水、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要查评估报告和权属变更登记。做完调查还买的,不能说“不知道”了,但至少能判断风险,在价格上做出调整。


两款对比,一目了然:

场景 受让人责任 转让人责任 受让人能免责吗?
未到期就转 承担缴纳义务 补充责任(兜底) 不能
已违约就转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能,但举证极难

买股权之前,一定查三样:出资期限到了没有,实缴了多少,公司有没有到期还不起的债。第三样尤其要命,往下看。


第88条能不能往前追?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很大。2024年12月,最高法出了个批复(法释〔2024〕15号),说清楚了:第88条第一款只管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之前的转让,按旧法处理。

但旧法也不是没有责任——只是规则不同、力度不同。另一个文件(法释〔2024〕7号)说旧法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第88条。批复在后,效力更优,所以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纠纷,适用旧法和原司法解释精神。

跨期的呢?合同签在7月1日前,纠纷发生在7月1日后——需要根据具体争议点判断,建议咨询律师。


回到核心问题。

第88条的适用前提是什么?转让的股权中包含未缴出资义务

如果通过合法程序,把转让标的限定为已实缴部分,让受让人拿到的股权没有“未缴出资”——那第88条就压根没有适用空间。

不是逃避第88条,是通过合法程序让第88条不触发。具体怎么操作,见第1篇和第4篇。


几个常见问题。

问题一:转让后出资期限到了,受让人不缴,转让人怎么办?

转让人面临补充责任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的违约金条款,转让后关注公司出资催缴情况,必要时主动督促受让人缴纳。

问题二:能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把出资义务全部推回给转让人?

可以这么约定,但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和债权人。公司照样可以按第88条找受让人要钱。受让人承担后,再按合同向转让人追偿。

问题三:公司能不能放弃追究转让人的补充责任?

可以。补充责任是公司的权利,公司可以选择不行使。但如果公司破产,管理人不能放弃——因为这涉及债权人利益。


王律师说

我见过太多人买股权只看价格不看“干净不干净”。便宜是有原因的——那股权里可能夹着几十万的未缴出资义务。买之前花半天做尽调,省的是以后几年的官司。出资义务是跟着股权走的,不是跟着合同走的。协议写得再漂亮,工商登记上的数字不会骗人。

下一篇聊:签了合同还不算完——股权变动需要什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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