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做投资的客户来咨询。他跟两个朋友打算成立一个基金,募集了3000万准备做股权投资。
他问:“我们是注册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我反问:“你们三个人,谁管钱?谁只是出钱不参与管理?”
他说:“我管钱,他们两个只出钱,不参与日常决策。”
“那就有限合伙。你做GP,他们两个做LP。”
为啥?因为这两种合伙形式在责任、管理权、退出机制上差别巨大。选错了,可能把自己扔进无限连带责任的坑里。
核心区别: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张表讲清楚:
| 普通合伙人(GP) | 有限合伙人(LP) | |
|---|---|---|
| 责任范围 | 无限连带责任 |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
| 管理权 | 执行合伙事务 | 不执行事务,不对外代表企业 |
| 劳务出资 | 可以 | 不可以 |
| 竞业禁止 | 不得从事竞争业务 | 可以从事竞争业务(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
| 自我交易 | 须经同意 | 可以与合伙企业交易(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
| 份额出质 | 须经全体一致同意 | 可以出质(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
| 份额转让 | 须经全体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即可(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
这张表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的核心内容:有限合伙企业适用第二章关于普通合伙的规定(第一节至第五节),但第三章对有限合伙人做了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管理权:LP不能管,但能“看”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LP不能管日常经营。但法律给了LP八项“不算执行事务”的行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参与决定GP入伙、退伙
- 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参与选择审计机构
- 获取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 查阅财务账簿
- 利益受侵害时主张权利或起诉
- 督促GP行使权利或以自己名义起诉(派生诉讼)
- 为企业提供担保
这八项不构成“执行合伙事务”。LP做这些没事,不会因此失去有限责任保护。
但有个陷阱——《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如果LP做了超出这八项的事——比如以GP身份对外签合同、参与日常经营决策——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你是GP,你就得对那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的保护说丢就丢。
这就是所谓的“控制权风险”:LP越权管理,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行使了GP的权力,有限责任就没了。
出资方式:LP不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为啥?LP的责任上限是认缴出资额。如果LP用劳务出资,劳务怎么估值?值多少钱?万一合伙企业破产了,LP的“劳务出资”能拿出来还债吗?不能。所以法律直接禁止LP劳务出资。
GP可以劳务出资——因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劳务出资本身的风险已经被无限责任覆盖了。
利润分配:有限合伙有特殊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这个但书——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把全部利润分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不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禁止)。
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里,你可以在协议里约定“第一年全部利润归GP,之后按比例分配”——这在投资基金里很常见,GP收管理费+carry,LP拿本金回报。
人数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两个要点:最少2人,最多50人。而且至少要有1个GP——如果全是LP,企业必须解散(第七十五条)。
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人数上限。来一百个人都行。
GP与LP的转换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换是可以的,但历史责任甩不掉:
- LP转GP(第八十三条):对做LP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GP转LP(第八十四条):对做GP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身份可以变,历史责任不会消失。你做GP期间欠的债,转成LP之后照样要还。
怎么选?
选普通合伙的情况:
- 合伙人少(2-3人),都参与经营
- 合伙人之间高度信任
- 业务需要每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信誉担保)
- 不需要外部投资者
选有限合伙的情况:
- 有“管钱的”和“只出钱的”两类合伙人
- 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几乎全用有限合伙)
- 需要外部投资者但不想让他们参与管理
- 想给投资者有限责任保护来吸引资金
- 合伙人较多(最多50人)
回到开头那个投资基金的例子。他管钱,做GP,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个朋友只出钱,做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GP收管理费和carry,LP拿投资回报。这是有限合伙最经典的应用场景。
但GP要是担心无限连带责任太大怎么办?实务中:GP不直接由个人担任,而是设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做GP。这样GP的无限连带责任就被公司的有限责任隔离了一层——个人风险被锁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里。当然,这会多一层税收和运营成本,但对GP的保护是实实在在的。
王律师说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不是“谁好谁差”的问题,是“谁适合你的场景”的问题。做生意、几个人一起干,选普通合伙——简单、直接、所有人都绑在一起。做投资、有人出钱有人管钱,选有限合伙——LP的钱有保护,GP的权有保障。但不管选哪个,合伙协议都是核心——法律给的是框架,协议填的是细节。框架大家都一样,细节决定你的合伙会不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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