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补充赔偿责任三要素: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责任上限)、不能清偿的部分(先公司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含抽逃出资);股东承担一次后不重复追索,但可被多个债权人分次追至认缴额上限。
股东没缴清出资,公司欠了一屁股债还不上,债权人能找股东要多少钱?
不是公司的全部债务——是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那部分。
这个责任有个专门的名字: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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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2011年发布,2020年修正):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条规定,三个关键词,拆开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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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这是上限。你认缴了100万,一分没缴,责任上限就是100万本金加利息。公司欠了800万还不掉,债权人找你要,最多拿走100万加利息,不能要800万。你认缴50万缴了30万,责任上限就是20万加利息。
这个上限是刚性的。不管公司欠了多少债,你的责任不会超过未出资本息这个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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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不能清偿的部分”
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补充的意思是——先让公司还,公司还不掉的,才轮到股东。债权人不能跳过公司直接找你要钱,得先对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不到位了,才能来跟你算账。
实务中的操作一般是: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法院查封、拍卖,确认公司财产确实不够还了——这时候,才能要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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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两种情形:完全没缴,和缴了一部分。
完全没缴的,未出资范围就是全部认缴额。 缴了一部分但不够的,未出资范围就是差额部分。
还有一种隐蔽的情形——抽逃出资。钱是缴进去了,缴完又转出来了,跟没缴一样。针对抽逃出资,《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了同样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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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怎么算?
以未出资本金为基数,从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改为LPR。这笔利息不归公司,它是责任的一部分,用来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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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得讲清楚: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随便找谁要全部债务,不分先后。 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公司先还,还不掉的才找股东,而且股东的责任有天花板。
两者差异很大,别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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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实务细节值得单独点一下。
《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就是:股东承担了一次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对同一笔未出资不再被重复追索。第一个债权人追了你100万,第二个债权人就不能再以同一笔未出资再追你一次。
这对股东是一种保护,避免了被多个债权人轮番追债。
但反过来——如果你认缴了300万没缴,第一个债权人只追了100万,第二个债权人还可以在剩余200万的范围内追你。保护的是“不重复追同一笔钱”,不是“担了一次责就全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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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核心逻辑。
你承诺了出资但没兑现。公司因为少了这笔钱,还不掉债。这部分缺口,由你来填。
填多少?不超过你欠公司的出资额。
公平合理,不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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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律师 | 执业于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 专注公司法领域20年
被追补充赔偿责任?先搞清楚你的责任上限是多少。找懂公司的王律师聊聊。
关键词: 补充赔偿责任 / 未出资本息 / 不能清偿 / 抽逃出资 / 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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