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跑不掉,受让人也被拉下水承担连带责任;0元转让几乎等于自认出资瑕疵,受让人善意抗辩空间被压缩到极致;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转让的合同义务。
出资没缴清就把股权转出去了。
以为从此跟公司一刀两断、再无瓜葛?
——想多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2011年发布,2020年修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杀伤力在哪?同时锁了两个人。
原股东跑不掉——你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受让人也被拉下水——你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连带责任人。
债权人可以同时告你们两个,也可以只挑一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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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来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认定?
受让人不是公司内部人,他怎么知道出让人的出资缴没缴清?
实践中法院的标准没那么苛刻。出资期限过没过?公司章程怎么写的出资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是啥样?——这些都是公开可查的信息。一个理性的买受人,受让股权之前理应去查一查。出资期限已经过了,实缴栏里是空的,那受让人就“应当知道”出资有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更能说明问题——0元转让。
出资期限过了、一分钱没实缴的股权,你0元转给别人。0元这个价格本身就是最硬的证据——受让人一分钱对价没付就拿到了股权,他没理由不去了解一下这股权背后的出资状况。0元转让,几乎等于自认“这股权有出资瑕疵”。受让人想主张善意?空间被压缩到极致。
如果受让人本身就是公司的另一个发起人股东呢?那就更不用说了。发起人参与了公司设立,签了公司章程,对每个股东的出资情况门儿清。他想说“不知道”——鬼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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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扛了连带责任之后,也不是完全没有退路。《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给了他一条路:可以向原股东追偿。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要是转让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受让人放弃追偿权——那受让人就只能自己扛着。
签转让合同的时候,把追偿权的条款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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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实务中,最危险的组合是这样的:
出资期限届满 → 未实缴 → 0元转让 → 受让人是公司内部人 → 转让后公司产生债务
这个组合下——原股东和受让人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没法主张善意,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每一步都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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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就一条:在转让之前把出资缴清。
缴清了再转。不管受让人后面怎么样,不管公司未来产生什么债务——都跟你没关系。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随便转让的合同义务。你欠公司的钱,转了股权还是欠着。就像你欠银行的钱,把房子卖了不等于债消了——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跟着你走,不跟着房子走。
未缴出资就转让股权,等于带着伤上战场。
伤口不会因为换了阵地就愈合。它只会在你最不想被碰到的时候——被人一把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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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律师 | 执业于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 专注公司法领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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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履行出资义务 / 股权转让 / 连带责任 / 0元转让 / 善意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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