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看清楚,竞业禁止是合伙人的法定义务,不用你写,法律默认就有。
但法定义务有个毛病:“默认值”太粗。地域管多宽?期限管多久?违约金定多少?法律一概没说——这些都得合伙协议自己写。
写得好不好,差之千里。三个核心要素,一个个捋。
三个核心要素
要素一:范围——什么算“竞争业务”?
写法一:“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范围够宽,但”相似“俩字容易吵起来。
写法二:“不得从事XX行业的XX类业务。“范围明确,可新业务一冒出来就可能漏网。
推荐写法:“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宽窄结合,还留了口子。
要素二:地域——限制多大区域?
合伙业务在一个城市,竞业限制却覆盖全国——法院大概率认定过宽。
合理的范围是:合伙企业实际经营区域+合理辐射范围。比如合伙在成都开店,竞业限制覆盖成都市加四川省,合理;一杆子捅到全国,可能被法院酌减。
要素三:期限——限制多长时间?
合伙期间,当然适用,合伙人不得在合伙期间干竞争业务,没商量。
退出之后,协议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法院可能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里竞业限制的上限就是两年,合伙竞业可以参照,虽然不是强制。
范围、地域、期限都定了,还差最后一道保险——违约金。没牙的条款,管不住人。
违约金
竞业禁止条款要是没写违约金,等于没长牙。
约定写法:“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X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违约金得定得合理——太高了法院会酌减,太低了没威慑力。参考标准:合伙人上一年从合伙企业拿到的分配收益的1到3倍,这个区间比较合适。
王律师说
竞业禁止条款的核心不是“禁止”,而是“定义清晰”。范围模糊、地域过宽、期限过长——任何一项不合理,都可能导致条款被法院酌减甚至撤销。把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四项写具体,这个条款才算真正有效。
西部实务口径:合伙人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以合伙企业实际经营区域为准,退伙后的约定竞业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注意区分——合伙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法定的(合伙企业法第32条,无需补偿金),退伙后的竞业禁止才需要协议约定,建议约定合理补偿,条款效力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如果你在拟定竞业条款,盯住这四个参数: ① 范围:明确列出“竞争业务”的具体类型,别写“同行业”这种空话; ② 地域:以实际经营区域为限(成都的店别写成全国); ③ 期限:退伙后不超过2年为宜; ④ 补偿:约定合理补偿金,提升条款被支持的概率。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竞业禁止)、第99条(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董事监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竞业限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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