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个字值千金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六个字,值钱就值钱在这里。
这是整部公司法里最值钱的“但书”之一。意思是:表决权不一定按出资比例来。你们在章程里约定了别的分配方式?法律认可。
比如:
- A出资60%,但只享受40%的表决权
- B出资10%,但有30%的表决权
- C不出资(技术入股),但也有20%的表决权
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并写进章程,就行。
说白了——股权比例是面子,章程约定才是里子。
二、章程可以“另搞一套”的事项
除了表决权,章程还能在很多事项上做出跟法定默认规则不同的约定。挑最重要的几项列一下:
1. 表决权(第65条)
默认规则: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章程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自定义各股东的表决权。
实战场景:技术合伙人出资少但技术关键,给他超出出资比例的表决权,保证他在重大决策中有话语权。
2. 分红比例(第210条第3款)
默认规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章程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自定义分红比例。
实战场景:一方出钱多但不参与经营,另一方出钱少但全职负责运营。可以约定运营方拿更高比例的分红,体现人力的价值。
3. 董事长/董事的产生方式(第59条第1项)
默认规则: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章程约定:可以约定某些股东有提名权,或按股东比例分配董事席位。
实战场景:合资公司中,外方和中方各提名几位董事,在章程中写死。
4. 会议通知期限(第64条)
默认规则:股东会会议提前15日通知。 章程约定:可以缩短或延长。
实战场景:小公司决策需要高效,约定提前3天通知就行。
5. 股权转让限制(第84条第4款)
默认规则: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30日答复期的优先购买权。 章程约定:可以加严或放宽转让条件。
实战场景:约定股权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者约定特定条件下强制转让(如离职、退休)。
6. 董事任期(第69条)
默认规则: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但可以连选连任。 章程约定:可以在三年上限内自定义任期长度。
7. 法定代表人(第10条)
默认规则: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章程约定: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具体由谁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三、一个真实的教训
我见过一个案例:三个股东合伙开公司,持股比例分别是50%、30%、20%。大股东连51%都没有,但他把工商局的模板章程直接拿来用了。
后来公司做到估值五千万,大股东想引入外部投资。按照模板章程,增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他50%不够,另外两个股东不同意。
公司估值五千万,融资却卡住了——就因为章程没设计好。
如果他在章程里约定了“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给自己额外的11%表决权,到61%,虽然还不够三分之二,但至少可以争取中间股东的支持。或者,他可以在章程里降低增资决议的门槛(当然不能低于法定底线)。
章程不是走过场的文件。它是公司治理的宪法,是股权设计的核心工具。
四、章程设计的实操建议
第一,注册公司前先找律师设计章程,别用工商局的模板。
模板章程是完全按照法定默认规则写的,等于放弃了公司法给你的自由约定权。你不需要每条都改,但关键的几条——表决权、分红、股权转让、董事产生方式——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
第二,章程约定必须明确,不能模糊。
写“股东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等于没写。要写就写清楚:什么事项、什么比例、什么程序。
第三,章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所以初始章程的设计特别重要——以后想改,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初始章程写好了,后续大股东想改也改不动。
第四,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关系。
很多股东之间会签一份股东协议,里面约定了各种安排。但股东协议只在签约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章程是公开登记的,对所有人都有效。重要条款一定要写进章程,别只放在股东协议里。
王律师说
做了这么多年公司法律师,最深的感受就是:90%的公司纠纷,根子都在章程没写好。大家花几个月谈股权比例,却花十分钟抄一份模板章程。出了问题才发现,章程里什么都没约定。记住——股权比例决定你有多少股份,章程决定你的股份有多少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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