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两件事:第一,股权能不能“拆开卖”;第二,认缴和实缴,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分开看待的两个概念。

先说第一件事:股权能不能拆开卖。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写得很清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部分”这两个字,就是入口。法律没要求股权转让必须是“全有或全无”的买卖。老王持有10%,可以只转5%,也可以只转3%,法律不干涉。有人担心,部分转让是不是把公司拆了?不是。股权转让是股东权利主体的变更,不是公司分立。公司还是那个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资产不变。

但有一条要注意:章程可以另有规定。第八十四条最后一款说“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做股权部分转让之前,先翻翻章程,看看有没有限制性条款。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默认规则,允许部分转让。

再说第二件事:认缴和实缴能不能分开看。

很多人觉得是一回事,分不开。错了。

你去翻《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出资证明书要记载什么?“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两个数字,并列记载。第五十六条,股东名册也一样,认缴和实缴,分开列。

法律本身就要求分项记载,说明认缴和实缴在公司法定文件体系里,本来就是两个独立的数据项。一个股东“认缴100万、实缴50万”,在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上清清楚楚分两行写的。既然转让时把这两笔账分开归属,制度上完全站得住。

而且认缴和实缴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认缴是一个承诺,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做出的出资承诺,记载在章程里。实缴是承诺的兑现,是真金白银打进了公司账户。认缴100万减实缴50万,差额50万就是“未缴出资义务”。这笔钱不是不存在,是还没到位。这笔未缴义务跟谁走?跟着股权走。谁持有包含未缴义务的那部分股权,谁就负有继续缴纳的义务,除非通过合法程序把它消灭掉或者转移给明确的责任主体。


问题来了:怎么操作才能实现“只受让已实缴部分”?

三种方案,优劣不同。

方案一:按实缴比例切割。

把老王10%的股权拆成两部分:已实缴的50万对应5%,未实缴的50万对应5%。老王把已实缴的5%转给小张,未缴的5%留在自己名下。公司文件改清楚——小张的出资证明书写“认缴50万、实缴50万”,老王的写“认缴50万、实缴0万”。

这种切割有法律基础吗?有。第八十四条允许部分转让,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要求分项记载认缴和实缴。两者结合,按比例切割转让在制度层面是成立的。

但老王还有尾巴,未缴的50万还在他名下,他得继续想办法。

方案二:先减资再转让。

公司做定向减资,把老王的认缴额从100万减到50万,跟实缴对齐。然后老王把完全实缴的股权转给小张。最干净,从源头消灭未缴义务。但流程长,要全体股东同意,要过债权人保护程序,一般需要1到3个月。

方案三:整体转让加合同约定。

老王把全部股权转给小张,合同里写“未缴部分由老王承担”。不推荐,风险极大。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和债权人,出了事小张得先赔,赔完再找老王追,老王跑了他就全赔。

三种方案,核心原则是一样的:转让标的必须在公司内部文件(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层面界定清楚,不能光靠买卖双方的私下约定。


三个常见误区,一个一个说清楚。

误区一:认缴和实缴不能分。 错。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分项记载,法律本身就区分两者。

误区二:部分转让就是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不管实缴状态。 不完全对。按比例转让是方式之一,但如果转让的份额里包含了未实缴的部分,受让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第八十八条)。要实现“只受让已实缴部分”,必须在公司文件层面把实缴和未实缴的归属界定清楚。

误区三:只要合同写清楚了就行。 不够。合同只是A和B之间的约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必须走公司程序,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才能让“只受让实缴部分”的效果落到实处。具体怎么走,本系列第3篇会详细拆解。


王律师说

很多人找我咨询股权转让,开口就是“合同怎么写”。我一般先问一句:公司内部文件改了吗?十个有九个愣住。合同是起点,不是终点。文件不改,合同就是一张纸,公司不认,工商不认,债权人更不认。这个道理,吃一次亏就懂了,但我不希望你吃这个亏。

下一篇聊:《公司法》第88条,买了股权却背了一屁股债,说的就是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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