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条法律,不同的法院,不同的结果。

这不是法治的败笔,是88条落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法律条文写在纸上是一回事,用进活生生的案件里是另一回事。

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从2024年7月1日施行至今,全国各级法院攒了大量案例。可翻这些案例,你能看到各地法院在几个关键问题上分歧明显。你是前股东的,这些分歧可能直接决定你输还是赢。


分歧一:执行程序中能不能直接追加前股东?

支持追加的法院认为: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明确,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届期出资义务也属于“未依法履行”——所以前股东能在执行程序里被追加。

反对追加的法院认为: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是“特别程序”,该严格限定。第19条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指出资期限已到未缴的情况,不包括未届期转让。“未届期”意味着你享有期限利益,期限利益不是“未履行义务”。这类争议该走诉讼程序解决,不该在执行程序里直接追加。

两种观点都有道理,都有判例支撑。实践里,同一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申请追加同一个前股东,可能一个准了、一个驳了。

分歧二:补充责任的“先诉抗辩权”怎么用?

88条规定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法理上意味着:第一顺位责任人(受让方)财产穷尽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轮到第二顺位(转让人)。前股东在此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部分法院: 债权人必须先对受让方起诉或强制执行,证明受让方确实无力清偿,才能追前股东。债权人跳过受让方直接追前股东的,应予驳回。

另一部分法院: 债权人可以把受让方和前股东一并起诉。法院判决先确定受让方责任,再在受让方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判前股东担补充责任。不需要债权人先打一个官司再打一个。

还有法院的做法: 在执行异议之诉里直接追加前股东,不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受让方。理由:执行效率。

三种做法对前股东影响完全不同。第一种最有利——债权人得多走一步;第三种最不利——前股东直接被拉进来;第二种居中。

分歧三:恶意转让怎么认定?

恶意转让,是前股东担责的核心触发条件。可什么算“恶意”,法律没给定义,法院认定标准也不统一。

严格的法院: 认定恶意要证明前股东转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已负债、无力偿还。仅“公司当时经营不善”不足以认定恶意,得证明前股东对公司的具体到期债务知情。

宽松的法院: 前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受让方明显无力缴出资、转让对价明显偏低——三条件同时满足,就推定恶意。

中间立场: 综合看转让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系、对价合理性、受让方偿付能力、前股东是否参与导致公司负债的决策。不靠单一因素。

对前股东来说,恶意认定标准越严,抗辩空间越大。可全国总体趋势在趋严——最高法批复里也强调了“保护交易稳定性和市场预期”。

分歧四:溯及力批复之后,旧法下怎么处理?

法释〔2024〕15号批复说不溯及——2024年7月1日前的转让不适用88条。那旧法下追前股东,依据什么?

一种做法: 援引《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追。前提是出资期限已届满——转让时期限还没到的,旧法下前股东不担责。

另一种做法: 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或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可撤销),从债权人撤销权角度,主张撤销低价或零对价的股权转让。

还有一种做法: 以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为由——前股东转让时虽未届期,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出资义务已经加速到期,前股东到期未缴就转让,构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三种做法适用条件和举证要求不同,前股东应诉时要先识别债权人走哪条路,再针对性抗辩。

分歧都摆开了,给前股东几条实务建议。


对前股东的实务建议

面对各地口径差异,前股东应对策略几个要点:

第一,选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没得选。但债权人另行提起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可以通过管辖异议争取对你更有利的法院。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88条的理解可能不同。

第二,找先例。 在你被起诉的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网里检索类似案例。该法院此前有对前股东有利判决的,庭审提交作参考——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官通常会参考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先例。

第三,打程序。 执行程序里被追加的,坚决提执行异议。有些法院认为88条下的补充责任不适合在执行程序里追加,你的异议可能被支持。

第四,盯司法解释。 最高法正在制定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88条适用细则一出台,很多分歧将被统一。关注最新动态,及时调应诉策略。


王律师说

同案不同判不是混乱,是法律落地过程中的正常现象。88条是新法,最高法批复解决了溯及力问题,但执行层面的分歧还得靠司法解释统一。对前股东来说,口径差异既是风险也是机会——风险在不确定性,机会在你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战场。找懂公司法、懂执行的律师分析当地法院裁判倾向,比你自己猜来猜去管用一百倍。

具体到本地,四川的口径已经比较清晰:成都中院(2021)川01民终12318号里,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四川被追,别指望“补充责任”能完全挡掉风险。青海案子少、法官对公司法新型问题熟悉度有限,但倾向保护债权人,这一点要在应诉策略里提前考虑。


如果你在纠结该在哪个法院应诉,先做这三件事: ① 确认案件管辖法院,评估当地法院对88条的执行口径(四川相对成熟,青海案少但偏债权人); ② 把“转让时是否恶意”作为第一抗辩主线,本地法院最看重的就是这条; ③ 关注最高法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动态,出台后第一时间调整策略。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可能随司法解释出台而变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

王律师|懂公司的王律师|专注前股东权益保护|📍成都 · 西宁 · 青海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第5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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